恋爱期间怎么判定赠与
法律援助一、恋爱期间怎么判定赠与
在男女双方恋爱期间,购买衣物、食品等必需品属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价值很小,在不能证明系为结婚而特意购买等情况下,应认定为一般的赠与。而对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而赠送的贵重财物,应当认定为不当得利。在赠送财物的过程中,虽然财产权利已转移,但是如果产生财产转移的原因未发生,当事人所期待的结婚目的未能达到,那么受赠人就缺乏占有财物的合法原因。双方并未依登记缔约婚姻关系,故受赠人的这种占有行为属于不当得利,赠与人可请求返还,受赠人则负有返还全部财物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二、恋爱期间流产怎么补偿
恋爱期间流产不属于法定离婚损害赔偿情形,不能请求法定赔偿。恋爱期间双方没有法律上的人身关系,也不享有法律上损害赔偿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离婚损害赔偿是为了给夫妻双方中的无过错方因对方的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后果而受到的损害以救济而设立的制度,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由夫妻双方中的无过错方享有,其他家庭成员不存在离婚导致的损害结果,因而不能成为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其损害可通过其他途径予以救济。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三、恋爱期间赠与的财物分手后要不要返还
恋爱送对方的贵重物品或巨额财物分手后赠与方可以主张要回。对于恋爱或订婚一方送与另一方的贵重财物,分手后一般应予返还。
因为贵重财物或金钱基于恋爱关系或婚约关系而存在,以与之结婚为前提,一旦这个关系不存在;
丧失赠与的前提,另一方取得财物就失去基础,再占有此项财物则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四、恋爱期间赠与给对方的财产能要回吗
恋爱期间,一方赠与的财产是否能要回来,是要看具体情况的。当事人在恋爱期间,将财产赠与对方的,在赠与后,财产是否能要回来,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处理,当事人赠与的财产还未交付的,就可以不用履行赠与义务了,财产已经交付的,对方必须有法定的过错,赠与人才能要回财产,对方没有过错的,赠与人不能要回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