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承运人是什么

法律援助

    第一承运人是承运人的一种,通常指其他承运人与旅客或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并完成第一区段运输的承运人,尤其指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一、运输合同中的风险承担
    对于合同中有运输条款的货物买卖的风险转移,依法律的规定应依下列方式转移风险:
    (一)合同中有运输条款的货物买卖的风险转移。
    1、如该运输条款规定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则卖方履行义务以后,货物的风险就随之转移给了买方;
    2、如合同中没有指明交货地点,卖方只要按合同规定把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货物的风险就转移给买方了。
    (二)对于在运输中销售的货物的风险转移。
    对于在运输中销售的货物的风险,依公约第68条的规定是自买卖合同成立时起转移给买方。运输中销售的货物,不存在交付承运人的问题,因为货物已在承运人的控制下了,所以从合同成立时就转移风险。但由于对运输中的货物的出险时间不易确定,所以公约又规定,如情况表明有此需要,风险自交给签发运输单据的承运人时起转移给买方,这种情况须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货物已灭失或损坏的为限。
    (三)其他情况下货物的风险转移。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其他情况下如在卖方营业地交货,或在卖方营业地以外的地点交货,此时的风险从买方接受货物时起或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起转移给买方。
    二、承运人的赔偿责任有哪些
    (一)货物灭失、损坏及迟延交付的责任
    承运人应对自货物接管之时起到交付时止发生的全部或部分灭失和损坏以及货物交付中的任何延迟负责。但如果是由于索赔人的错误行为或过失,由于货物的固有缺陷或承运人不能避免的情况和承运人不能防止的结果所造成,承运人应免除责任。但承运人应负举证责任。对由于为履行运输合同而使用了不良状况的车辆或由于承运人已租用其车辆的人或他的代理人或他的受雇人的错误行为或过失引起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的,承运人不应免除责任。
    (二)特殊风险的责任
    若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是在下述情况中产生的特殊风险所引起的,承运人应予免责:
    1、当已在运单中明确议定和规定使用无盖敞车;
    2、包装上标志或号码不足或不当;
    3、由托运人(发货人)、收货人或代表托运人(发货人)或收货人所从事的货物搬运、装载、积载和卸载;
    4、如货物根据其性质,在无包装或未予妥善包装时易于损耗或损坏的情况下,无包装或包装不良;
    5、特别是由于断裂、生锈、腐烂、干燥、渗漏、正常损耗或虫蛀等易造成全部灭失或损坏的某些货物的性质;
    6、承运活动物。托运人(发货人)因上述特殊风险损坏的货物,导致他人的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以及由此所产生的任何费用,发货人应对承运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