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按层数的高度如何分类
法律援助住宅建筑:
一般按层数1~3层为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中高层;10层及10层以上为高层.国际上,将高层建筑又进行具体分为四类;
除住宅建筑之外的民用建筑:
高度小于24m为单层和多层,大于24m为高层建筑(不包括单层主体建筑).建筑总高度超过100m时,不论是住宅或公共建筑均为超高层。
1、建筑高度的计算:
当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
当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度;
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局部突出屋顶的_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辅助用房占房屋面积不大于1/4者,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2、建筑高度控制
建筑高度不应危害公共空间安全、卫生和景观,下列地区应实行建筑高度控制:
对建筑高度有特别要求的地区,应按城市规划要求控制建筑高度;
沿城市道路的建筑物,应根据道路的宽度控制建筑裙楼和主体塔楼的高度;
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的建筑,当其处在各种技术作业控制区范围内时,应按净空要求控制建筑高度;
当建筑处在本通则第1章第1.0.3条第8款所指的保护规划区内。(在国家或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各项建设,应按国家或地方制定的保护规划和有关条例进行。)
按房屋建筑楼层分类房屋层数房屋层数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以上计算;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上的半地下室,其室内层高在2.20m以上(不含2.20m)的,计算自然层数。房屋总层数为房屋地上层数与地下层数之和。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地下室是指房屋全部或部分在室外地坪以下的部分(包括层高在2.2m以下的半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半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假层是指建房时建造的,一般比较低矮的楼层。其前后沿的高度大于1.7m,面积不足底层的二分之一的部分。附层(夹层)是房屋内部空间的局部层次。搁-楼(暗楼)一般是房屋建成后,因各种需要,利用房间内部空间上部搭建的楼层。低层住宅指一层至三层的住宅。多层住宅指四层至六层的住宅。中高层住宅指七层至九层的住宅。高层住宅指十层及十层以上的住宅。塔式高层住宅以共用楼梯、电梯为核心布置多套住房的高层住宅。单元式高层住宅由多个住宅单元组合而成,每单元均设有楼梯、电梯的高层住宅。通廊式高层住宅由共用楼梯、电梯通过内、外廊进入各套住宅的高层住宅。跃层住宅套内空间跨跃两楼层及以上的住宅。
法律依据
《建筑法》
第五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六十条 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