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与失业的关系

法律援助

    失业与就业相对应。
    所谓失业是指劳动力供给与劳动力需求在总量或结构上的失衡所形成,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要求的劳动者处于没有就业岗位的状态。国际劳工组织对失业给予的定义是:失业是指有劳动能力并愿意就业的劳动者找不到工作的一种社会现象,其实质是劳动者不能与生产资料相结合进行社会财富的创造,是一种经济资源的浪费。
    就业失业人员定义不同。调查失业率中使用的就业失业人员定义采用国际劳工组织推荐的国际标准。就业人员指为取得收入,在调查周内工作1小时以上的人员,或由于休假等原因在职未上班的人员;失业人员指当前无工作,正在努力寻找工作,有合适的工作后能够马上开始工作的人。登记失业率:失业人员指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并在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的城镇常住人员。
    统计范围不同调查失业人员统计范围是16周岁及以上常住人口,不考虑其户籍所在地和类型;登记失业人员统计范围是劳动年龄内(16周岁至退休年龄)的城镇常住人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