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与连锁业的区别
法律援助法律分析:指的是组织者发展人员,通过发展人员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购买商品、服务或者是项目投资经营为名等方式获得财富的违法行为。
传销产生于二战后期的美国,成型于战后的日本,发展于中国。在国外传销和直销是一个意思,在中国传销指的是虚假的公司,虚构的产品,通过拉人头,从入会费或者加盟费中获得提成。
其行为危害方式表现为带有一定的欺诈性和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与经济秩序。一般具有三个特征如入门费、拉人头、计酬方式。
与连锁业不同之处主要为以下几点:
1、合法性不同。
传销在中国是非法组织,无工商、税务等相关登记许可;连锁是合法经营模式,符合工商、税务等准入登记许可。
2、获利模式不同。
传销是通过发展下线或者拉人头,通过收取费用获得收益;连锁是通过正规店铺和商品经营,获得营业收和利润以及加盟费等方式获利。
3、经营手段不同。
传销主要是通过诱骗、洗脑、上课、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发展下线;连锁的经营手段主要是通过订立连锁或合作协议,开设实体店铺,销售产品方式开展经营活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第一款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