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作品的概述是什么

法律援助

    1、网络作品,是指在计算机网络上出现的作品。计算机网络是集报纸邮件、电话传真、影视广播等传统媒介优点的新媒体,具有交互平等、覆盖面广泛、快捷方便、信息量大的特点。所谓作品,是指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条件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当具备四个条件:1、必须是作者自己创作,即具有独创性的作品;2、必须是属于文学、艺术或科学领域的作品;3、必须以一定的形式或载体表现出来或固定下来的作品;4、作品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只要在计算机网络上出现的、传播的作品符合上述四项条件,就是我们所称的网络作品。当前网络上传输的主要为文字表现形式的作品,也有计算机程序,以及较为特殊的声、图、文等并茂的多媒体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文字作品、计算机软件本身就属于法律保护的作品的范围,多媒体作品涉及的文字、美术、摄影、音乐等作品也应当属受保护的范围。网络作品以及其著作权的保护并不神秘,不能因其出现在计算机网络上,又具有高科技的一些特性,其著作权法律问题就找不到渊源和归宿。不能因为这些作品传输在网络中、呈现在计算机屏幕上就否定了这些作品的性质。
    网络作品著作权保护规定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号)第2条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根据这一司法解释,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和新的数字化作品均受著作权法保护,任何媒体,不论是传统媒体,还是网络媒体,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符合法定许可的条件,擅自复制、转载、传播他人作品的,均构成侵犯著作权,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我国《著作权》第9条规定:“著作权人包括:①作者;②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根据这一规定,网络作品著作权的主体包括两类:作者和网站管理者。作为作者,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不必多言,而网站管理者对其网页的整体享有著作权。网页从文字、颜色到图形,都是以数字化形式加以特定的排列组合,而且网页也可以以有形形式复制,如存储在电脑硬盘上,打印到纸张上,具有可传播性。网页在很大程度上构成了对网民的吸引,因而网站管理者都非常重视网页的设计,而且经常性地对网页进行改进,并对于大量来自传统媒体和网络上的信息,网络管理者必须根据需要对其进行分门别类,加以编辑。在这些过程中,网站管理者在智力上、精力上和物质上都有较大的投入。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的规定,它应该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而网站管理者则应视为作者,享有著作权。网络著作权保护作品的范围是什么网络著作权保护作品的范围,与著作权保护作品的范围一致,即网络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即: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5、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6、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7、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8、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9、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10、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11、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12、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13、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14、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15、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16、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17、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合成作品与共同作品的区别是什么
    1、二者区别的标准,有“分离可能性说”和“个别利用可能性说”两种。前者以两人以上创作外形上单一的作品的构成部分能否形式的、物理的分离为标准,能够分离者为合成作品,不能分离者为共同作品;后者以分离的作品是否有被个别利用的可能性为标准,有个别利用的可能性者为合成作品,不能被个别利用者为共同作品。2、如果作品有分离且个别利用的可能性,当然是合成作品;如果作品不能分离,自然不能个别利用,是共同作品。但对于有分离的可能性,而不能个别利用的作品如何确定其性质呢?例如,座谈会上各个发言者的发言有分离的可能性,但甲的发言是针对乙的发言,个别发言没有独立的价值,不能单独利用,依“分离可能性说”应为合成作品,依“个别利用可能性说”应为共同作品。对此,日本旧著作权法采“分离可能性说”,新著作权法则采“个别利用可能性说”。
    作品著作权是什么
    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著作权的保护主要包括著作权的基本原则、著作权的主体保护、著作权保护的客体、著作权保护的内容、著作权保护的期限以及侵权的相关法律责任。
    什么样的作品有舞蹈作品版权
    舞蹈作品拥有舞蹈作品版权。作者、其他著作权人或其代理人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著作权登记部提交登记申请材料并缴纳相应费用后,经登记机构受理、审查,对符合登记要求,申请材料齐备的发放著作权登记证书。自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3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需要补正材料的,申请人自接到补正通知书后两个月内完成补正,登记机构自收到符合要求的补正材料后3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
    什么作品属于口述作品
    1、口述作品亦称口头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即赋诗词等以口头语言创作,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口述作品是指用口头语言形式表现,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例如,教师的讲课,人们在公众场合的即兴演讲,法庭辩论等。口述作品应当是口述的方式来创作产生的,用预先已有的文字作品加以口头表演的作品,诗歌或散文的朗诵,播音员的播音,相声或小品演员的演出则等尽管有口述的过程,但其口述并非创作的过程,创作在口述之前都已经完成了,因而不属于口述作品。2、口述作品的表达形式是不固定的,因此当发生著作权纠纷时,由于取证方面困难,确认口述作品是否存在将是一件十分不容易的事,因而难于做出司法裁决。因此英美法系国家大都不保护口述作品,而大陆法系国家的大都将其列为保护对象。《伯尔尼公约》第2条虽然将“讲课、演讲、讲道和其他同类性质的作品”,即口述作品列为保护对象,但又规定各成员国得通过国内立法规定文学艺术作品或其中之一类或数类作品如果未以某种物质形式固定下来即不受保护。也就是说,该公约对口述作品的规定对其成员国来说是选择性的,是否保护由各国自行决定。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口述作品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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