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作品的含义是什么?

法律援助

    网络作品的含义指在网络上出现的作品,其应当具备以下四个条件:必须是作者自己创作,即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必须是属于文学、艺术或科学领域的作品;必须以一定的形式或载体表现出来或固定下来的作品;作品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
    一、作品在哪些情况下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作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独创性,即作品必须是由作者通过独立构思和创作而产生。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2)可复制性,即指可以通过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反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但无论采用什么复制方式以及复制多少作品,均不会改变作品的内容。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法享有著作权。所保护作品的形式,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二、版权登记流程有哪些
    版权登记的流程如下:
    1、申请者递交材料;
    2、登记机关在3个工作日内对材料的齐备与否进行审核;
    3、申请者交付登记申请费;
    4、登记机关收到费用后发放受理通知书;
    5、登记机关在受理后30日内对申请材料的正确与否进行形式审核;
    6、登记机关向申请者送达发放登记证书通知;
    7、申请人领取登记证书或退回的50%申请费。
    一、正规版权登记条件具体如下:
    1、作品具有独创性,作品是由作者通过独立构思和创作产生的;
    2、作品具有可复制性,即可通过印刷、复印、临摹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且不会改变作品的内容及思想;
    3、作品具有合法性;
    4、作品未超过著作权保护期限。
    二、版权申请登记需要下列材料:
    1、作品登记表内容:作品情况,名称、类型、创作完成日期、首次发表日期、首次发表单位、首次发表地点、首次发表形式、作品性质、原创作品名称、创作形式。作者及著作权人情况,姓名、国籍、详细地址、联系电话。
    2、权利保证书;
    3、代理委托书;
    4、作品说明书内容,说明作品的创意思想及用途;
    5、提供表明作品权利归属的证明,如作品封面、版权页的复印件、部分手稿的复印件及照片、样本等;录像带、录音带提交印有专利权人的封面。
    总之,办理版权登记需要带上相关的材料去登记机关,流程一般是申请人提交登记申请材料、登记机构核查接收材料、通知缴费、申请人缴纳登记费用、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审查、制作发放登记证书、公告等。
    三、著作权包括什么?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复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
    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视听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