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图文信息转载是否侵权
法律援助如果没有经过原著作权人的同意,是侵权行为。
一、认定侵权有两个标准,缺一不可:
第一,是否获得授权许可。是否获得原发公众号和作者的授权,是判定转载是否侵犯权利人权利的构成要件之一。现实是,我们很难看到公众号推送的文章中标明“得到××授权”的字样。
第二,是否具有营利性。是否侵权的关键在于转载“是否以盈利为目的”。有些人可能认为,很多微信公众号“不具有商业性质”,不能产生利益回报,仅仅是为了学习或欣赏。其实错了,要知道“无利不起早”啊!对公众号转载行为是否具有营利性质的判定,应当以转载行为与营利是否有因果关系作为判断侵权的重要因素。多数微信公众号都是通过转载吸引并积累粉丝数,以达到宣传营销之目的,可能当下并未直接营利,却具有营利性质。当粉丝积累到一定数量时,就会有广告或其他营销活动接踵而来,因此这就是隐形的盈利行为。在任何未经授权转载即是隐形谋利的前提下,微信公众号就是侵权!
二、微信转载侵权的类型。
现在大致存在三种微信转载侵权类型:
第一,不注明作者,不注明来源媒体,也未经授权就转载他人的作品。此类传播行为不仅侵犯了原创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也侵犯了其署名权。若转载过程中又对原作进行篡改,则又侵犯了保护作品完整权。
第二,注明作者和出处(位置可能不显眼,除作者姓名外可能无其他),但未经作者或媒体授权。现在微信公众号的侵权行为主要属于这一种类型。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这就明确了在我国信息网络传播过程中实行“权利人明示许可制”,未经权利人同意授权,不得转载。微信公众号在转载过程中如果未获许可,即使标明作者和出处,也不能作为免责的理由,因为虽然没有侵害原作者的署名权,但侵害了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第三,不经允许进行摘录和整合。“摘录、整合”属于著作财产权中的汇编权,摘录、整合必须征得权利人同意,并且注明所引作品的标题和来源,才能汇编在新作品里。只要不侵犯著作权人的权利,汇编人将拥有新作品的著作权。因此,若微信公众号未经许可摘录、整合他人作品内容,又并未构成新的汇编作品,则将侵犯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此外,可能还有一些不常见、或未来可能出现的新的侵权形式,这都将为我国的版权保护带来更大的难度和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