颈椎伤残鉴定标准

法律援助

    一级: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二级: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三级:颈部损伤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颈部损伤致:严重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四级:颈部损伤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颈部损伤致: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五级:颈部损伤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颈部损伤致:影响呼吸功能。
    六级: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严重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颈部损伤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七级: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75%以上。
    八级: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颈部损伤致前三角区瘢痕形成50%以上。
    九级: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颈部损伤致:严重声音嘶哑。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
    十级: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颈部损伤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颈部损伤致: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cm2以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5.10.2十级条款系列:
    12)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应当为十级伤残。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