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绎作品和改编作品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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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演绎作品和影视作品著作权的区别,我们经常会看到将一部作品翻译成另外一种语言,或将某一文学作品拍成电影的现象,这种演绎行为作为演绎者的一种创作方式,会在原作品的基础上创造出新颖的作品,其作者同样拥有著作权,那么演绎作品和影视作品著作权的区别有哪些?演绎作品和影视作品著作权的区别演绎作品和影视作品著作权的区别:
    1、演绎作品著作权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该条明确了演绎作品的作者,对原作品进行再创作时,应事先征得原作者的同意,并依照规定支付报酬,同时原作者仍享有署名权,再创作人不得对原作品进行歪曲、篡改等,如果演绎作品的创作人是对已超过保护期的作品进行再创作,可以不征得原作者的同意,同时可以不支付报酬,但原作者的署名权不得侵犯,作品的不受歪曲、篡改权不得侵犯。演绎作品的作者,在进行作品的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时,其他人也可以对该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各演绎作品的作者对自己创作的演绎作品分别享有著作权。
    2、影视作品著作权的概念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引入影视作品这个名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使用的是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的表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在《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中表述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表现的作品,而在《世界版权公约》、《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中演绎作品和改编作品的区别lt;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演绎作品和改编作品的区别gt;》
    (TRIPS)、《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WCT)中则直接引用了电影作品的概念。在我国,影视作品主要包括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等具体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