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 -著作
法律援助法律分析:
电影作品里的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其他作者依法享有署名权以及获得报酬权,并有权将自己的作品单独使用。可以就报酬问题与制片人协商,可以一次性给付,也可以从电影的发行、放映中按照比例提取。为影视作品谱写的词曲,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词曲的其他使用方式也转让给影视作品的制片人,而且这些词曲在单独使用时也不会损害影视作品的整体艺术效果和经济效益,则词曲著作权人是可以单独行使著作权的,也有权许可他人以其他方式使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条 第一款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视听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