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作品独创性的浅析
法律援助在审理著作权侵权案件时,法院首先会主动审查原告所主张保护的著作权客体是否构成作品,该审查不会因为被告的单方面认可而取消。是否构成作品,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
1、是否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作品;
2、是否具有独创性;
3、是否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是否可复制,其中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审查是否构成作品的关键,那何为独创性呢?
简单来说,独创性就是作者在创作时注入了作者的心血,凝聚了作者的智力劳动,在作品的表达上体现了作者的取舍、选择、安排、设计,付出了创造性的劳动。以文字作品为例,作者通过对文字词语、语句、或短语等排列组合,遣词造句,形成了极具艺术性的表达,传达了作者的思想情感,该种表达就是文字作品。
同时为了鼓励全民创作,提高创作活力,禁止禁锢人们的思想,著作权法中有思想与表达二分法的说法,即著作权法保护的仅仅是思想的表达或表现形式,保护的是作品本身,而不是作品所表现的思想、情感等。
但如果这种表达是公有领域内公众都知晓的,或者表达的形式具有唯一性,那么也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
最后,大家觉得机器人或者AI智能创作出来的作品具有独创性吗?受著作权法保护吗?
认为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这是因为机器人或者AI智能创作的作品源自程序员所写的代码,其既没有体现主观的选择和判断,也没有投入智力劳动,因此不具备独特的构思,同样也不具有独创性,不构成作品。
该内容由 麻侦贤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