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责任人与管理人区别

法律援助

    火灾消防安全责任人是第一责任人,也就是直接的负责人,是主管人,消防安全事故的第一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具体实施的操作管理人,是根据责任人的指挥和通知,进行实际的管理的,市消防安全的第2责任人,一旦出现事故,2这都需要负法律责任,责任人负主要责任,管理人负次要责任。
    根据公安部第61号令,也就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六条规定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法律依据:第七十一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查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