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庭说谎话什么罪

法律援助

    虚假诉讼罪。
    虚假诉讼罪是指“无中生有型”虚假诉讼行为,表现为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其中,“捏造”是指无中生有、凭空捏造和虚构;“事实”是指行为人据以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据以立案受理、构成民事案由的事实。
    在生活中说假话的人会遭到他人的讨厌或的唾弃,要是在法庭上面说假话,就需要为自己说假话的行为付出一定的法律代价了
    诉讼参加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虚假陈述:
    1、伪造、变造证据以证明其主张的;
    2、在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已履行举证义务后,仍虚构法律关系及相应事实进行抗辩的;
    3、就案件事实的陈述前后不一、存在重大矛盾且无法作出合理说明的;
    4、在主张己方权利时,隐瞒对方已履行部分或者全部义务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
    5、回避陈述自己参与事实的行为或者对自己知道及应当知道的事实,以“不知道”、“不清楚”、“不记得”等进行回答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
    6、对自己签名、盖章书证的真实性拒不发表意见,经审判人员就法律后果进行释明后仍拒不发表意见的;
    7、对有其他充分证据相互印证真实性的书证仍申请鉴定阻碍诉讼的;
    8、对已经掌握或者应当掌握的证据仍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
    9、其他通过陈述、申请等方式阻碍民事诉讼活动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