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振东案件的最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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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判决:一、被告人王振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二、被告人刘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医疗费91547.86元、误工费17867.26元、护理费616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0元、营养费1800元、交通费499.30元、鉴定费2880元、财产损失180元,共计123942.42元,由被告人王振东、刘涛共同赔偿105351.06元,被告人王振东、刘涛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剩余18591.36元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自负;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相关经过: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上诉提出,原审判决对二被告人量刑畸轻;二被告人晚上12时左右到其家故意滋事并将其打伤,其在此事中没有责任,原审判决对其请求的医疗费、护理费及误工费认定太少,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原审被告人王振东上诉提出,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被害人对事件的发生也有过错,原审判决对其量刑过重,民事赔偿给其和刘涛划分责任过多,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判处。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王振东、刘涛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及给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造成的经济损失清楚、正确。有下列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到案经过证实,案件线索来源、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查及二被告人的到案经过。
    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伤情照片及物证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10日对刘某甲被打现场进行了勘验,刘某甲眼睛与面部有明显伤痕,现场发现损坏的门把手一个、刘某甲家里的电视机损坏;王振东额头右边耳朵上面有不同程度损伤;刘涛太阳穴处有擦伤。
    3、麟游县中医医院诊断证明书、麟游县医院诊断证明书、门诊病历、CT检查报告单、X线检查报告单证实,刘某甲经麟游县中医医院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脑震荡;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左耳出血原因待查,建议于上级医院进行进一步检查治疗”。王振东经麟游县医院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闭合性颅脑损伤;右前额部皮肤擦伤”。刘涛经麟游县医院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闭合性颅脑损伤;头部皮下血肿;肋骨骨折(陈旧性?)”
    4、陕西中金司法鉴定中心陕中金司鉴中心〔2020〕临鉴字第73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经麟游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委托陕西中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刘某甲此次损伤为轻伤一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款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