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才是“独家版权”的底色,尊重版权共筑数字音乐未来
法律援助曾几何时,网络是盗版的天下,音乐作品也深受盗版之害。随着国家法律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音乐版权也逐渐得到重视,从最严版权令颁布到独家版权模式的成熟运作,一个为知识、为版权付费的成熟时代已然到来。
网络音乐侵权乱象曾是中国音乐市场顽疾
对数以亿计的中国网民来说,免费从互联网下载音乐,已经习以为常,可能根本没想过要付费,然而在欧美等国家,出于对知识产权的尊重,付费听歌却是一种主流方式。
从保护知识产群的角度来说,现在免费不代表永远免费,下载音乐走进“付费时代”是大势所趋,只有充分保护了权利人的利益才激发他们更多创作的热情;从法律角度来说,国内已经出台多部法律法规规范音乐版权,从《著作权法》到《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直至被称为网络音乐最严版权令的《关于责令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通知》,国家一直重视版权,并加强了对网络盗版侵权的打击力度。
2015年以后,在“最严版权令”下,盗版歌曲大规模下线,数据显示,在规定时间内,各网络音乐服务商共下线未经授权的音乐作品220余万首,极大地解决了音乐平台侵权问题。
独家版权是遏制盗版侵权乱象的对症之药
随着网络音乐版权保护的日趋严格,侵权现象得到了一定的遏制,但是侵权事件仍然层不出穷。究其原因,既与数字音乐本身具有易存储、易复制的特点使得侵权盗版很容易有关,也与互联网版权保护机制不健全,互联网音乐领域尚未形成有效的版权收益机制有关。音乐侵权盗版依然是制约网络音乐产业发展的突出问题。
互联网音乐产业的核心是版权,保护网络音乐版权,实现网络音乐的全面正版化并非是最终目的,而是要在实现正版化的基础上,促进音乐创作的繁荣和音乐产业的发展,最终让社会公众享有更好的文化产品服务。在国家加强产权保护的同时,众多音乐网站和移动平台也已经纷纷行动起来,或通过签订长期版权合作协议,获得稳定的版权作品,或签订授权协议谋求独家版权,开始建立其各自的版权库,进而实现数字音乐的全面正版化。
从某种意义上说,“独家版权”是根治盗版恶疾的一剂良药,是有效提速正版化的阶段性措施,有利于规范市场,教育用户,最终把音乐市场做大多方收益。如果有合适的模式,用户是愿意为音乐付费的,而开发这个合适模式的任务就落在了音乐平台身上,而获取版权是音乐平台进行模式开发的先决条件。独家版权不是独占版权,平台获得版权的目的在于将作品的功能最大化,必然会对作品进行开发,而转授权即是让音乐作品更广泛传播的重要方式。
独家不是独占,转授权模式催生音乐版权开放生态
转授权模式,就是一家数字音乐服务商把自身拥有的部分独家版权资源通过合作、售卖和赠送等形式,把独家版权分享给其他的数字音乐服务商或者音乐平台。转授权模式也是国际上的通用做法,并无法律上的障碍。如德国在《联邦德国著作权即有关保护权的法律》中就将作品的传播权进行了明确规定,如果权利人同意以让与形式让作品进入流通领域,则允许对该作品的再次传播。其《著作权》法第35条就规定经著作权人同意,获得授权的权利人可将授权而来的权利分许他们。《俄罗斯著作权与领接权法》第31条规定,“依著作权合同转授的权利可以全部或部分地再授予他人”。
转授权模式不仅给数字音乐服务商们带来利益的共享,也给用户带来极大的便利。该模式正在被主要平台接受和认可,一方面保护和尊重了正版权益,另一方面通过多方合作分销,共同承担版权费用的同时对优质音乐资源进行合理分发和配置。困扰一些平台的内容问题得以迎刃而解,各家可以靠自身的产品优势来进行良性和差异化竞争,音乐产业的分工也在数字时代得到优化与升级,最终实现音乐版权内容效益的最大化,推动整个行业的正向健康发展。
当前,阿里音乐、太合音乐、腾讯音乐等主流数字音乐平台都已在正版化布局上深耕已久,在版权转授权方面也形成了较成熟的商业运营模式。腾讯音乐娱乐集团作为推动国内数字音乐正版化的行业先驱,拥有全球范围内的版权战略合作优势。2015年10月,腾讯音乐娱乐与网易云音乐达成了国内首例版权分授权合作,截至目前,腾讯音乐娱乐集团已与网易云音乐、太合音乐集团、唱吧、映客、快手以及Apple Music、Spotify、KKBOX等十余家平台达成音乐版权转授权合作,同时开放旗下录音版权和词曲版权,涉及国内音乐平台、K歌平台、直播平台、视频网站、手机终端厂商以及国际音乐平台等多个类目,版权合作范围之广、领域之多,也再次彰显了自身的开放性姿态以及国内网络音乐行业版权运营的不断进步。其中,腾讯音乐娱乐集团与网易云音乐版权转授权规模超500万首,涉及40余个厂牌。双方洽谈中,腾讯提供所有版权资源供网易云音乐自由选择。各大数字音乐平台之间的版权合作,是转授权模式的成功尝试。
对广大用户来说,不用下载多个音乐APP或者同时使用多个在线音乐平台,只需通过一个平台就可以获取想要的音乐作品,是转授权模式重要价值在终端的最直接体现。
转自:法眼观察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