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录音作品用于有线或无线传播,应当像什么支付报酬
法律援助法律分析:将录音制品用于有线或者无线公开传播,应当向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录音录像作品,简称“音像作品”。是指同时录制在任何适当的经久耐用的物质形式(如录音录像带、磁盘等)上的生活场面、现场演出或朗诵作品的声音和形象。此种物质形式能使声音和形象听得到、看得见。录音制作者享有著作权,因此应该向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二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第四十六条 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