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发业和零售业纳统标准

法律援助

    法律分析:批发业和零售业纳统标准: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法人单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七条 国家制定统一的统计标准,保障统计调查采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的标准化。国家统计标准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性的部门统计标准,报国家统计局审批。部门统计标准不得与国家统计标准相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