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法律永远都有滞后性
法律援助法律有滞后性的理由如下:
1、法律的滞后性就是说法律是取决于立法者的认知水平等一系列因素,当在制定某个法律的时候预测的情况总是有限的,而社会又是快速发展的,此时先制定下来的法律对于新出现的新情况可能有顾及不到之处,这就是法律的滞后。
2、社会是运动的,但法律不可能时刻反映社会变化,便出现了法律的滞后性,这是法治无法回避的代价。如果与社会一致的法条就适用,与社会不同步的法条因其滞后性就不适用,最终将没有任何法律条文可适用。
面对法律的滞后性问题,我们应坚定不移地坚持依法办事,但必须同时不断提高立法技术,不断强化修法程序,尤其是强化公民提出修法动议的权利,最大限度地解决法律的滞后性问题。
3、法律本身的特性决定因为未来是不确定的,所以法律不能对未来发生的和正在发生还没有定型的事物进行规定,不然会乱套的,所以法律是滞后性的,再加上法律的定制需要繁杂的程序来确定,不是拍拍脑袋就能制定出来的,所以法律的定制是需要较长的时间的,而现实的变化是迅速的,最快发生,最快变化,这就导致法律应变不来,等到法律注意到了,现实又变了。
从法案到法的过程几乎是在一个相对封闭的状态下进行,立法的公开渠道不够畅通,公众参与的可能性较小,过多的依赖于“精英”立法。导致各种利益群体少有途径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无法在相互交流基础上进行利益博弈最大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八)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五)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六)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