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执照的名字怎么取

法律援助

    行政区划+字号+主营行业+组织形式。
    个体工商户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经营者姓名可以作为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个体工商户名称组织形式可以选用“厂”、“店”、“馆”、“部”、“行”、“中心”等字样,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字样。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1)营业执照的名字不是随便起的,必须先域名注册,经审核后才可以使用;
    (2)不能使用名牌商标名称,不能使用国字头或中字头的名称,不能随意使用地名或名人的名字等等;
    (3)不得含有,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内容和文字;
    (4)个体户名字是行政区划加字号加主营行业加组织形式。
    办营业执照需要的材料如下:
    1、《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股东、监事、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照片;
    3、公司注册登记住所证明;
    4、公司章程;
    5、股东会决议;
    6、股东与监事签署的《企业承诺告知书》;
    7、工商注册登记申请表格;
    8、内资有限公司需提交《验资报告》;
    9、特殊行业需提交行业审批许可证;
    10、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11、其它所需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
    在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