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乙肝方面的国家法律法规

法律援助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原携带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九条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应根据职位要求确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源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源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如违反规定,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于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