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征迁计划

法律援助

    法律分析:
    一、拟定项目名称:怀远县2021年第一批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
    二、拟定项目规划目标: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项目区耕地面积增加11.0670公顷(建设用地复垦新增耕地11.0670公顷),并提高耕地质量,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达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三、拟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一)拆旧地块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拆迁补偿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过程中需拆迁的零星房屋、林木及青苗等所发生的适当补偿费用,补偿按照《怀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远县土地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标准执行。
    (二)建新地块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该批次建新区拟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执行。共涉及2个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其中常坟镇、万福镇集体土地按照46800元每亩征地补偿,征地补偿费用为55.3246万元(不含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费用)。完成土地征收后国有土地预计出让金为万元;龙亢镇、河溜镇、古城镇、徐圩乡、褚集镇集体土地和安徽省龙亢农场国有土地按照45040元每亩征地补偿,征地补偿费用为641.3809万元(不含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费用)。完成土地征收后国有土地预计出让金为万元。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