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的经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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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评估原则是规范评估行为和业务的准则。规定评估原则是为了确保不同的估价人员在遵循规定的估价程序,采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和正确的处理方式的前提下,对同一估价对象的估价结果能具有一致性。资产评估的经济原则包括贡献原则、替代原则、预期收益原则、最佳(也称最高最佳)使用原则。
    1.贡献原则是指在评估时,某一资产或资产的某一构成部分的价值,应取决于该资产对与其他相关资产共同组成的整体资产价值的贡献,或该部分对资产整体价值的贡献,也可以用缺少它时整体资产价值或资产整体价值的下降程度来衡量确定。
    2.替代原则的理论依据是同一市场上的相同(或相近似)物品具有相同(或相近)的价值。对具有同等效用而价格不同的物品进行选择时,理性人必定选择价格便宜的;对价格相同而效用不同的物品进行选择时,理性人必定选择效用较大的。替代原则要求尽可能利用与估价对象特征相类似资产的市场交易资料,来进行比较分析评估估价对象的价值,以确保所评估的结果是估价对象在公开市场上成交的最可能价格。
    3.预期收益原则是指资产的价值不是取决于其过去的生产成本和销售价格,而是决定于其在评估基准日后能够带来的预期净收益,即预期的获利能力。预期的获利能力越大,资产的价值就越高。
    4.最佳(也称最高最佳)使用原则即按照估价对象的最佳使用方式,评估资产的价格。最佳使用是指在法律上允许、技术上可能、经济上可行的前提条件下,能够使估价对象产生最高价值的利用方式。在运用最佳使用原则时,首先要求最佳利用方式在法律上是得到允许的,其次还要得到技术上的支持,不能将技术上无法作到的利用方式当作最佳使用,最后应注意所确定的最佳利用方式在经济上可行,不可能通过不经济的方式来实现资产的最佳使用。在估价对象已经处于使用状态的情况下,应根据最佳使用原则对估价前提作如下选择:
    (1)保持利用现状前提,即认为继续保持利用现状为最佳使用时,应以保持现状继续使用作为估价前提;
    (2)转换用途前提,即认为转换用途再予以使用最有利时,应以转换用途后的使用假定为估价前提;
    (3)投资改造前提,即认为不转换用途但需要进行投资改造后再予以使用最为有利时,应以改造后的使用假定为估价前提;
    (4)重新利用前提,即认为拆除现有资产的某一部分再予以利用最为有利时,应以拆除该部分后的使用假定为估价前提;
    (5)上述四种情形的某种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