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只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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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计记分制度,是指道路交通主管部门对于机动车驾驶人员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还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违法程度,以累计记分方法建立的周期性记分累计计算的管理制度。依据驾驶员违反道路法律、法规的程度,分为一次记1分、2分、3分、6分、12分五种。(1)记分周期为一年,总分为12分,从驾驶员初次领取机动车驾驶证之日期计算。(2)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记分分值累加未达到12分,该周期内的记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个周期。(3)对违反道路安全法律、法规的驾驶员的处罚、纠正、或者交通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同步进行。(4)机动车驾驶员在一次有两种违反道路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时,记分分别计算,累加分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