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执业药师新标准

法律援助

    法律分析:
    执业药师注册需要的材料有:照片、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证明、执业药师注册申请表、健康证明等,不按要求提交资料的,无法注册。
    持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未经注册,不具有执业药师身份,不得从事执业药师业务活动。经向注册机构申请注册并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后,方可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执业药师注册需要提交的材料如下:
    (1)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2)执业药师资格证原件;
    (3)历年继续教育学分原件;
    (4)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
    (5)执业药师身份证复印件;
    (6)健康证明复印件;
    (7)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
    执业药师须在《执业药师注册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到注册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需变更执业地区和执业单位的,应填写《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申请表》,并提交《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县级以上(含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的新执业单位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一份。注册机构经对原件和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应当场将原件返还申请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药品管理法》 第五十二条 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二)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三)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并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