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互联网金融的含义及其主要特征

法律援助

    一、互联网金融的含义
    互联网金融是指通过互联网管理金融产品,获取一定收益,主要指通过互联网进行金融投资的业务;一些金融机构通过信息网络提供的金融服务。金融软件,以及每日的购物信息,股价,汇率的筛选,都是由网站提供的。
    当互联网企业介入金融行业所开展的业务,包括互联网企业通过互联网平台开展的结算、小微贷款、标准化金融产品销售、信息中介等金融业务,就构成了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在缓解信息不对称、提高交易效率、优化资源配置、丰富投融资渠道等方面有别于传统金融。
    二、互联网金融的特点:
    1、成本低
    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资金供求双方可以自行通过网互金平台进行信息的甄别、匹配、定价和交易,不需要通过任何中介,也不会出现交易成本。从金融机构的角度来说,可以省去开设营业网点的资金投入和运营成本;从投资者的角度来说,用户可以在互联网平台上获得大量信息,有助于快速找到适合自己的理财产品。
    2、效率高
    互联网金融的业务交由计算机进行处理,处理速度快,操作流程标准化,出错率低,用户不需要到实体店排队等候业务处理,用户的投资体验更好。
    3、覆盖面广
    互联网金融模式打破了以往行业地域限制的局限,用户在互联网上进行金融交易,不受时间和地域限制,服务更直接,客户基础更广泛。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客户以中小微企业为主,这些企业相对来说较难从银行等金融企业中获取融资,互联网金融有利于提升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4、发展速度快
    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互联网金融依托电子商务和计算机技术的发展进入了快速增长阶段。互联网金融通过网络进行传播,新上线的企业宣传成本低,容易获得用户群体,推动行业快速发展。
    互联网金融不是互联网与金融业的简单结合,而是现代金融创新与科技创新的有机融合。予财缘作为互金行业的一匹黑马,深受广大用户的关注。平台采用全生命周期智能化风控管理体系,多重风控审核确保项目优质,足值质押模式大大降低投资风险。予财缘又不断进行自我提升,完善信息披露机制,推进合规进程。先后获得ICP许可证,签署银行存管协议,资本实力大大提升,是值得信赖的优质平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条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证券公司担任保荐人。
    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
    保荐人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
    (一)网络支付;
    (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
    (三)银行卡收单;
    (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本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