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音乐作品的收费标准

法律援助

    确定使用音乐作品的收费标准,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使用者的经营活动对音乐作品的依赖程度;
    2、使用音乐作品行业的规模和盈利情况;
    3、发放许可证和收取使用费操作的繁简程度;
    4、市场环境和消费指数;
    5、国际惯例。
    收费标准具体由协会与使用者商定,或由国家版权局颁布,或由仲裁机关裁定。
    一、歌曲互联网版权怎么样
    音乐制作人、音乐出版者、录音者可以通过受让或授权方式取得全部的版权,即音乐制作人、音乐出版者、录音者与曲作者、词作者、演唱者、音乐改编者、配乐者、演奏者、歌曲译配者签订一系列的文件,使音乐作品成为一个权利整体,即音乐作品版权。当然,如果没有形成一个独立的音乐版权整体,那么音乐作品的版权将由曲作者、词作者、音乐改编者、音乐出版者、录音者等参与音乐创造过程的个体各自行使自己的部分权利,比如,曲作者仅享有谱曲的著作权,词作者享有文字作品的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以印刷出版、录音发行、公开演奏演唱、公开放送录音、广播、编配和音像混成的方式使用音乐作品,都应征得音乐著作权人的许可。音乐著作权人有权授权他人使用其音乐作品并为此获得报酬。
    二、著作权的财产权有哪些
    著作财产权是作者对其作品的自行使用和被他人使用而享有的以物质利益为内容的权利。著作财产权的内容具体包括:
    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6、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7、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9、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0、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1、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2、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3、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