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医大女生遭奸杀,凶手被执行死刑
法律援助1992年3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麻继钢进入江苏省南京市汉中路140号原南京医学院(现南京医科大学)校园内,见该校女学生林某(被害人,殁年22岁)独自在南楼111教室自习,即上前搭讪,遭林某拒绝。麻继钢遂持铁棍将林某暴力胁迫至南楼天井南侧东面门厅外口处,强行与林某发生性关系,其间因遭林某反抗,麻继钢持铁棍多次击打林某头部。后麻继钢担心罪行败露,将林某拖至该天井北侧教学楼窗户下方一窨井处,头朝下投入窨井后盖上井盖,又将林某的书包、书本、衣物等随身物品投入旁边另一窨井内,致林某颅脑损伤合并溺水引起机械性窒息死亡。随后,麻继钢因形迹可疑被巡逻的校卫队队员盘查,搪塞应对后逃离现场。
2020年10月14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麻继钢提出上诉。2021年1月1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麻继钢深夜在大学校园强奸女大学生,为制服被害人反抗,持铁棍打击被害人头部,后担心罪行败露,又将被害人投入窨井,致被害人死亡,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残忍,罪行极其严重;且其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又犯罪,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惩处并数罪并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麻继钢判处死刑的刑事裁定。
一、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可以数罪并罚吗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如果对女性进行强奸后,故意对补强奸者杀害的,会构成两个罪名,但如果是判处当事人死刑的,不适用数罪并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二、强奸罪判处死刑情况
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利用残酷的暴力手段如捆绑、捂嘴、卡脖等强奸妇女的;在行奸过程中肆意蹂躏妇女的;长期多次对某一妇女进行强奸的;强奸精神病患者、严重的痴呆症患者、孕妇、病妇的;等等。
(2)强奸妇女多人的,既可以是多次强奸多名妇女,又可以是一次强奸多名妇女,多人是指3人以上,既包括妇女3人以上,又包括妇女、幼女共3人以上,但不包括幼女3人以上。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是指车站、码头、医院、学校、公园、剧院等人来人往较多的场所。
(4)二人以上轮奸的。是指两名以上的男子在同一较短的时间内出于共同的强奸故意对同一妇女先后轮流强奸的行为。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是指行为人在强奸妇女之前或在强奸过程中故意使用暴力或因自己的性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重伤或直接导致当场死亡或经治疗无效死亡;如果出于杀人故意而采用暴力将其杀死后再进行奸尸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奸尸作为一个严重情节考虑;如果行为人在强奸妇女后,出于报复、灭口、逃跑的目的又将妇女杀害或伤害的,应以强奸罪和故意伤害罪或故意然人罪并罚。其他严重后果,是指因强奸行为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婚姻破裂的等情况。
(6)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此外根据刑法、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强奸罪的从重情节还包括:对于行为人既实施了强奸妇女行为又实施了奸淫幼女行为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从重惩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