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妻有外遇吸毒男子“针刺”情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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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28日,乐山市犍为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因怀疑妻子外遇而针刺情敌案,并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龚某以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龚某原系吸毒人员,因怀疑其妻刘某某与被害人干某有暧昧关系,遂伺机报复干某。9月7日,龚某在自家厨房内找了一只自己曾用以注射毒品海洛因,且有红色残留物的针管吸入矿泉水,连同一把水果刀揣在身上,外出寻找干某。当龚某在犍为县芭沟镇一餐厅处发现干某时,即悄悄靠近,趁其不备,从干某身后用针管在其背部刺了一下,并将针管内的液体注入干某体内,干某发现后转身欲抓住龚某,龚某摸出水果刀相威胁,被他人制止。龚某故意将针管弃于地上后逃离现场。
    干某被刺后,因担心感染艾滋病而非常恐惧,此事在当地群众中也造成了较大的恐慌。法院审理认为,龚某为泄私愤而故意投入虚假传染病病原体,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已构成投入虚假危险物质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绑架后又放回去是犯罪中止吗?
    不是。绑架罪是行为犯,一般不存在犯罪中止,只有在绑架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成功将被害人劫持的才是未遂或者可以认为在实施绑架过程中行为人由于主观原因自动中止犯罪的可以认为是犯罪中止,但是一旦劫持被害人成功后就不再存在犯罪中止。绑架后放回被害人的是犯罪既遂后的表现,是量刑应当考虑的情节。【案例】2008年2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蒋某提意,纠集被告人吕某(作案时未成年)、邬某密谋绑架其堂姐的女儿邓某(未成年)。2008年2月28日上午7时许,当邓某出现在县司法局某某实验小学的小路时,蒋某开车尾随,吕某与邬某趁无人之机,蒙面下车强行将邓某拉上车,并用绳绑住其手脚,用透明胶封住其嘴巴,用帽子盖住其头和脸,然后拉至蒋某家的一间老房子,用锁头锁住房门,由吕某在门外负责看守。之后,蒋某的堂姐叫蒋某一起到县实验小学去寻找被害人邓某,蒋某伺机用事先编好的短信发给其堂姐,威胁其下午1点钟之前准备好十万元钱赎人,如报警就买好棺材。当天13时许,蒋某的祖母发现邓某在老房内,吕某打电话将祖母发现邓某的情况告诉蒋某。蒋某因怕罪行败露,与吕某于当日14时许将邓某释放,并开车送其回某某实验小学上学。【判决】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蒋某、吕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绑架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蒋某系主犯;被告人吕某系从犯,且作案时未成年,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蒋某与被害人是亲戚关系,决定对被告人蒋某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吕某减轻处罚。以绑架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蒋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吕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一审宣判后,蒋某、吕某均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将某、吕某以勒索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均构成绑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