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二孩育龄夫妻避孕自主选

法律援助

    一、育龄夫妻避孕自主选
    新的人口计生法把第二十条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修改为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根据生育政策调整,配套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因此删除了原本带有强制服务色彩的内容,规定夫妻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
    此外,新法还对两孩之外再生育的相关情形作出了规定,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二、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可延长生育假
    新的人口计生法对第二十五条作出修改,将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修改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根据国务院2012年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根据人口计生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来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