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网站必须取得

法律援助

    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网站必须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资格证书》(ICP许可证)。
    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条件如下:
    1、网站必须经过工信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
    2、涉及到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规定须要前置审批的信息服务内容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3、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4、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5、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主要负责人员为中国公民;
    6、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7、有与开发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还有场所;
    8、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企业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需要具备有以下条件:
    1、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公司;
    2、省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认缴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有外资必须在工信申请。
    3、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4、公司及其主要出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三年内无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违法记录;
    5、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
    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的话,还要准备以下材料:
    1、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
    2、工商档案查询章程;
    3、一级股东证件证明材料(企业法人股东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和工商档案查询章程、自然人股东身份证);
    4、公司联系人、信息安全负责人、客服负责人3个人的身份证和一个月社保证明/省证3个月3个人社保;
    5、企业独立网站。
    要办理icp许可证的原因有:
    1、根据国务院令第292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办理许可与备案的通知》,经营性网站必须办理icp许可证,否则就属于非法经营;
    2、我国对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icp实行许可证制度;
    3、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办理备案,未经备案,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4、上架各类平台或者网站,经营性业务需要icp许可证进行验证;
    5、特殊的行业需求,需要企业办理icp许可证,如金融、教育等。
    法律依据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六条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二)主要负责人、总编辑是中国公民;
    (三)有与服务相适应的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
    (四)有健全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
    (五)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
    (六)有与服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资金。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许可的,应当是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
    符合条件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另行制定。
    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还应当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