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开空头支票处罚金额是多少

法律援助

    企业开空头支票处罚金额是票面金额的百分之五,最低是1000元。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百分之二的赔偿金。屡次签发空头支票的,银行有权停止为其办理支票或全部支付结算业务。中国人民银行是空头支票的处罚主体。银行机构发现空头支票行为的,应积极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举报,并协助送达相应的行政处罚法律文书。
    一、支票退票的处理
    (一)支票退票的概念
    支票退票是指由于支票的内容记载不完整、书写不规范、付款单位存款数额不足以支付票款等原因,出票人开户银行认为该支票的款项不能进入收款人账户,并将支票退还持票人的情况。
    (二)支票退票的原因
    造成支票退票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1.出票人存款不足,出现空头支票;
    2.出票人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
    3.密码支票中未填密码或密码填写错误的支票;
    4.远期支票;
    5.票据内容未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书写,如使用圆珠笔填写的支票;
    6.最后持票人与委托收款背书不符的支票;
    7.超出出票人的放款批准额度或经费限额的支票;
    8.未填写收款人或收款人填写错误的支票;
    9.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支票;
    10.日期为小写的支票;
    11.内容涂改的支票;
    12.出票人已撤销此银行账户的支票;
    13.出票人已申请挂失止付的支票;
    14.非出票人银行承付的支票。
    二、认定票据诈骗行为的标准是什么
    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这种情形是指行为人以伪造、变造的金融票据冒充真票据进而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这种形式的犯罪要求行为人在使用票据时,“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如果行为人在使用汇票、本票、支票时,确实不知道该票据是伪造、变造的,则不构成。
    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这种情形是指利用已经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进行诈骗行为。这里所说的“作废”的票据,是指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使用的票据,它包括《票据法》中所说的过期的票据,也包括无效的以及被依法宣布作废的票据,还包括银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作废的票据。要求行为人在使用票据时,“明知”是已经作废的。
    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这种情形是指行为人擅自以合法持票人的名义,支配、使用、转让自己不具备支配权利的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进行诈骗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冒用”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1)行为人以非法手段获取的票据,如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的票据,或者明知是以上述手段取得的票据,而使用进行诈骗活动;
    (2)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或者超越代理权限的行为;
    (3)用他人委托代为保管的或者捡拾他人遗失的票据进行使用,骗取财物的行为。
    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这里所说的“空头支票”是指: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支票。“签发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是指票据签发人在其签发的支票上加盖的与其预留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处的印鉴不一致的财务公章或者支票签发人的名章。“与其预留印鉴不符”,可以是与其预留的某一个印鉴不符,也可以是与所有预留印鉴不符。
    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汇票、本票的出票人是票据的当事人之一,是依法定方式制作汇票、本票并在这些票据上签章,将汇票、本票交付给收款人的人。出票人签发汇票、本票时,必须具有可靠的资金保证。这里的“资金保证”,是指票据的出票人在承兑票据时,具有按票据支付的能力,它既包括有可靠的资金来源,又包括出票人从出票时起就具有支付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