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办病退规定的11种病

法律援助

    灵活就业办病退规定的11种病具体如下:
    1、极重度智能减退;
    2、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二级伤残之一者;
    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4、四肢瘫肌力3极或三肢瘫肌力2级;
    5、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10、小肠切除90%以上;
    11、肝节除后原位肝移植。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病退的条件一般是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身患重病、经医院证明,并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申请办理因病或非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手续。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包括在各级档案寄存机构寄存档案的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辞职人员、自谋职业人员,档案寄存期间经劳动人事部门批准退休人员,已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的未就业人员,从事个体劳动的人员,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办理病退的条件:
    1、凡是在个人窗口参保的下岗失业人员符合因病、非因工致残的,竟本人申请均可办理。
    2、病退年龄: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上。达不到上述年龄因病可以办理退职。
    3、工龄15年以上。
    4、经市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5、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以其以上,实行建立个人帐户制度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职工
    6、必须是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保留企业职工身份的参保人员。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五条 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应该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的生活费,低于二十元的,按二十元发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