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堡规则将承运人的责任起讫规定为
法律援助法律分析:将承运人的责任期限延伸为从承运人收受货物时起直到交付货物时为止,包括了从启运港至目的港的全部期间。 实践中称之为“接到交”原则。 这一规定,加重了承运人的责任,有助于消除装货前和卸货后对货物无人负责的现象,对货主有利。
法律依据:《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第四条 责任期间
1.按照本公约,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期间包括在装货港,在运输途中以及在 卸货港,货物在承运人掌管的全部期间。
2.就本条第1款而言,在下述起迄期间,承运人应视为已掌管货物:
(a)自承运人从以下各方接管货物时起:
(i)托运人或代其行事的人;或
(ii)根据装货港适用的法律或规章,货物必须交其装运的当局或其他第三 方;
(b)至承运人将货物交付以下各方时止:
(i)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或
(ii)遇有收货人不向承运人提货时,则依照合同或卸货港适用的法律或特 定的贸易惯例,将货物置于收货人支配之下;或
(iii)根据在卸货港适用的法律或规章将货物交给必须交付的当局或其他 第三方。
3.在本条第1和第2款内提到的承运人或收货人,除指承运人和收货人外, 还分别指承运人或收货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