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不同意离婚时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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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分析:一方不同意离婚的,另一方可以向右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作为区分的界线。判断感情是否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无妻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在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离婚的时候,作为案件当中的原告一方,应该向被告户口所在地方的人民法院进行起诉,如果当事人的户籍地址与住所是不在一个地方的,要按照经常居住地来确定地点,向住所当地的人民法院来进行诉讼处理。这个时候,如果属于被告一方的当事人,出现了下落不明的情况的时候,还要向人民法院提供可以证明,被告一方确实是出现了下落不明的相关资料,这类资料由被告当事人住所的居民委员会来提供。作为离婚案件当中的起诉一方,必须是与起诉案件有着直接关系的当事人,如果没有直接的关系,这样申请的诉讼请求,是不会被人民法院所受理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