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立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
法律援助科技革命日新月异,知识经济时代已经悄然而至,尤其是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日益加深,外部经济环境复杂变化,发展转型压力加大,科技创新已经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提高国际竞争力的内在支撑和不竭动力。作为经济大省的江苏省,每年的固定资产投入中约有40%用于设备的投入,而设备的投入中大部分是国外进口的,特别是在高端设备领域,光纤制造设备100%进口,集成电路85%进口,高端的医疗设备进口90%至100%。尤其是企业核心技术不足问题突出,高新技术企业中拥有专利的不到30%。大中型企业存在重引进、轻消化吸收再创新的问题,全省大中型工业企业技术引进费与消化吸收费之比为1:0.12,远低于日本、韩国的1:5以上的水平。目前,江苏省对外技术依存度大约在60%,与《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纲要》提出的30%以下的目标还存在较大的差距。(新华报业网2009年3月31日)江苏拥有丰富的科技资源,是企业自主创新的重要基础。2008年全省科技活动人员达46.5万人,总量居全国之首;科技经费内部支出总额1080亿元,比上年增长13.8%,居全国第2位,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为3.6%,比全国平均水平高近1个百分点;每万人口中科技活动人员60人,居全国第4位。尽管“引进、消化、吸收、创新”是国家提出的技术创新跨越战略的关键词。但由于机制上存在的缺陷,这个链条远没有形成,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并未很好实现。尽管说,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是中国科技发展战略和政策的一个重大突破,也是构建技术创新体系的关键。但由于缺乏技术创新的动力机制,不少企业通过一次又一次的引进,反而造成过分依赖技术引进的局面,逐渐丧失了自主创新的激情和能力,以致有的产业陷入“受制于人”的境地。究其原因,与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意识不强有关。由于企业自主创新机制缺失,技术投入普遍不足,尤其是中小企业在巨大的生存压力之下,创新活动难以持续,创新氛围不浓,主体意识自然强不起来。目前,企业技术创新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方面,技术创新投入严重不足。就是在经济发达的江苏省,目前全省工业企业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重还低于1%,与发达国家3%至5%的水平相差甚远。国际上普遍认为,高新技术企业研发经费占销售额比例如果在3%以下就很难生存,在3%至5%之间可以维持,在5%以上方能发展。另一方面,企业自主研发比例不高。如目前在江苏省2万家规模以上企业中,只有25%左右的企业设立了研发机构。这些数字从一个侧面说明,国内企业自主技术创新能力相当薄弱,企业作为技术创新主体的地位不强。长期以来,受到传统思维和机制的影响,不少人对于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存有疑义。在许多人思维中,科研院所和高校才是基础性研究和高技术领域原始创新的主力,他们才是创新主体。有的企业人士也认为自己只管生产经营,科研开发是高校和科研机构的事情。有鉴于此,当务之急是要以政府引导和市场结合的方式,帮助企业主体“强筋壮骨”,营造客观环境,增生内在动力。科研院所和高校也要调整价值取向,与新战略新方向“对表”。各自观念纠偏到位,才能找准自身定位,良性整合产学研的创新链条,在创新型社会建设中迸发优质的效应。应该说,确立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既是明确企业技术创新价值取向问题,更要创新企业技术进步良性机制。也就是说,技术创新应该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而不是为论文和获奖服务。对于大企业来说,要集中力量扶持和培育像华为、海尔这样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的优势龙头企业;对于面广量大的中小企业而言,则要加强公共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包括中介服务,风险投资体系,科技园区软硬件建设以及创新服务平台。同时,政府更要从政策上加强协调指导,营造出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好的环境。(知识产权报吴学安)
一、技术合同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技术合同的类型不同,认定标准是不一样的。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
第二十一条技术开发合同的认定条件是:
(一)有明确、具体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目标;
(二)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的技术方案;
(三)研究开发工作及其预期成果有相应的技术创新内容。
第二十二条单纯以揭示自然现象、规律和特征为目标的基础性研究项目所订立的合同,以及软科学研究项目所订立的合同,不予登记。
第二十三条下列各项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属于技术开发合同:
(一)小试、中试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开发项目;
(二)技术改造项目:
(三)成套技术设备和试验装置的技术改进项目;
(四)引进技术和设备消化。吸收基础上的创新开发项目;
(五)信息技术的研究开发项目,包括语言系统、过程控制、管理工程、特定专家系统、计算机辅助设计、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等,但软件复制和无原创性的程序编制的除外:
(六)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项目;
(七)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和生态项目;
(八)其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前款各项中属一般设备维修、改装、常规的设计变更及其已有技术直接应用于产品生产,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
第二十六条技术转让合同的认定
(一)合同标的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已经掌握的技术成果,包括发明创造专利、技术秘密及其他知识产权成果;
(二)合同标的具有完整性和实用性,相关技术内容应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品种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
(三)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有明确的知识产权权属约定。
第三十四条技术咨询合同的认定条件是:
(一)合同标的为特定技术项目的咨询课题;
(二)咨询方式为运用科学知识和技术手段进行的分析、论证、评价和预测;
(三)工作成果是为委托方提供科技咨询报告和意见。
第四十条技术服务合同的认定条件是:
(一)合同的标的为运用专业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服务性项目:
(二)服务内容为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节约资源能耗、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专业技术工作;
(三)工作成果有具体的质量和数量指标;
(四)技术知识的传递不涉及专利、技术秘密成果及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