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职工有未注销的提取申请,不能再次办理提取

法律援助

    该职工有未注销的提取申请,是不能再次办理提取的。职工需要先将之前的提取申请注销,才可以再次申请办理提取。
    一、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流程
    1、公积金的职工先要去住房公积金中心进行销户的申请或者提前拨打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客服电话进行申请。
    2、职工要将所在单位开出的证明、个人的身份证件、工作收入流水账单、征信报告等等资料提交给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待账户的销户。
    3、住管中心的工作人员会根据职工提供的相应资料进行保存,并进行相应的审批,一旦通过了之后,住管中心的人员会把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一次性转到职工指定的银行卡账户里。
    二、离职人员公积金提取的两种方法
    1、直接按照在职人员方式提取,与以上流程一致。
    2、办理公积金销户,需要农业户口,离职手续。
    三、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的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
    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积累性和专用性。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