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查的程序和要求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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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搜查的程序和要求有哪些
    1、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2、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3、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4、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八条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第一百三十九条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第一百四十条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