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的公文文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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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分析:第八条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议。(二)决定。(三)命令(令)(四)公报。(五)公告。(六)通告。(七)意见。(八)通知。(九)通报。(十)报告。(十一)请示。(十二)批复。(十三)议案。(十四)函。(十五)纪要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
    第三条 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