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具有法定的权威性,其制发必须是
法律援助法律分析:公文具有法定的权威性,其制发必须是法定作者。党政机关办理公务的文书,它不是任何单位或组织都能任意使用的。必须是具有法定资格,才能写作和发布公文。而且,在党政公文通行的文体中,法定作者资格还不是固定不变的,文体不同,对法定资格的限制也不同。公文有法定的作者。公文不是谁都可以任意制发的,它是由法定的作者制成和发布的。
法律依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公文管理制度,确保管理严格规范,充分发挥公文效用。
第三十一条 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执行;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批准。
涉密公文公开发布前应当履行解密程序。公开发布的时间、形式和渠道,由发文机关确定。
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