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怎样写离婚协议书?
法律援助离婚协议是夫妻之间在协议离婚的情况下所达成的有关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的协议。离婚协议的内容应当包括协议主体、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表示、财产分割方案,子女抚养方案四大部分。
首先,就协议主体而言,夫妻双方自己起草离婚协议时,应当将对方作为甲方,己方作为乙方。主体身份信息需要列明双方姓名、民族、身份证号、住址、电话等。其次,就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表示而言,应当包括双方的结婚时间、登记机关、离婚的主要条件,双方签署离婚协议的基础条件等。就就共同财产分割而言,应包括房产,车辆,现金,公司股权,股票等一切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以及隐匿转移财产的处理,离婚经济帮助、损害赔偿的承担,违约责任的承担等约定。就子女抚养问题,应当包括婚生子女姓名,身份证号码,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抚养费多少及如何支付,另一方探视权的行使等内容。
当事人在书写离婚协议的过程中,应当尽量避免出现如下法律错误:第一,内容过于简单,如未列明全部共同财产,未约定探视权等,导致离婚后争端颇多;第二,协议内容可操作性不高,如登记在一方名下、尚未还清贷款的房产,约定归另一方所有但没有明确具体操作方法;第三,忽略己方重大权利,如,对双方财产未掌握清楚的情况下,约定“财产已分割完毕”,“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等,以及放弃离婚损害赔偿权、离婚经济帮助权的行使等。同时应当注意离婚协议约定内容不得违法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不得剥夺或者限制一方合法权利。对于不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建议可以寻找规范的离婚协议范本,并按照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及完善。也可咨询相关的专业律师,在律师主持下起草离婚协议,防止利益受损。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第十三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