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不再罚原则
法律援助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原则在四个层面上实行,一行为不再理,一行为不再罚,一行为不再同种罚,一行为不得两次以上罚款。意思就是说,对于一个犯罪行为不能基于同一个理由给予第二次处罚,或者两个以上相同类型的处罚,包括罚款的处罚也是一样的。
法律分析: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原则在四个层面上实行,一行为不再理,一行为不再罚,一行为不再同种罚,一行为不得两次以上罚款。意思就是说,对于一个犯罪行为不能基于同一个理由给予第二次处罚,或者两个以上相同类型的处罚,包括罚款的处罚也是一样的。
(1)一行为不再理。行政主体对行为人的第一个处理尚未失去效力时,不能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给予第二次处理,除非第二个处理是对第一个处理的补充、更正或者补正。如果第一个处理违法不当,行政主体应当先撤销,再重新处理。如果第一个处理合法正确但未达行政目标,行政主体应充分考虑信赖保护原则,必须撤销的,应依法给受损失的相对人一定的补偿。
(2)一行为不再罚。除了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依基本法理和法律规则合理推定,如合并处罚、一事多层罚、一事罚多人、一事多行为等情形以外,行政主体应严格遵循一个行为一次处罚的原则。
(3)一行为不再同种罚。对于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行政主体不能给予两个以上相同种类的处罚。这主要指一个违法行为触犯几个法律条文的情形,即法理上所称法条竞合或者规范竞合。一旦出现规范竞合,应当允许各个法律条文对应的相关行政主体依据不同理由分别作出处罚。但为体现相对公平和公正,各行政主体不能对行为人采取相同种类的处罚。
(4)一行为不得两次以上罚款。对于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无论触犯几个法律条文,构成几个处罚理由,以及由几个行政主体实施处罚,只能给予一次罚款。如果几个行政主体对涉案违法行为都有权罚款,根据效力优先原则,应该是谁先罚款谁有效。
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