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基金自己交还是开发商交

法律援助

    房屋维修基金是业主交。由售房单位在销售商品住房时依法向购房者根据售房合同一次性代为收取,交予房管局保存。用于日后对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同设施和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护、大修、更新、改造的储备资金。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的所有权归全体业主。
    一,房屋维修基金查询
    1、维修基金归全体业主共有,应设立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定期接受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检查与监督。维修基金明细户一般按照单幢房屋设置。房屋维修基金可以去当地住房公积金处查询。
    2、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公共维修基金的归属和使用做了明确的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3、售房单位应当在为业主办理房屋产权证书之前,将代收的维修基金移交给所在地物业管理人员主管部门代管。条件具备的小区,经业主委员会提交业主大会决定,可以将维修基金交给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代管。维修基金由物业管理人员主管部门代管的,物业管理人员主管部门不得干涉维修基金的正常使用。
    4、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公司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业主委员会审核、业主大会批准后实施。维修基金不足时,应当按照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和所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缴纳物业维修基金。
    二,使用房屋维修基金必须满足的条件
    1、专项维修基金足额归集到位,维修项目符合维修基金使用范围。
    2、公用部分、公共设施设备保修期限届满。
    3、涉及物管区域或全体业主的,已经业主大会书面批准,并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等。
    三,房屋维修基金缴纳方式
    商品房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维修基金交缴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交纳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现行标准为:高层(含带电梯的多层)90元/平方米、多层(含别墅)50元/平方米。
    一般情况下,房屋维修基金由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代管,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后,公共维修基金就会划转到业委会,由业委会行使管理权力。
    法律依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七条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