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法律援助

    律师解答:
    第十条在城市蓝线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违反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活动;
    (二)擅自填埋、占用城市蓝线内水域;
    (三)影响水系安全的爆破、采石、取土;
    (四)擅自建设各类排污设施;
    (五)其它对城市水系保护构成破坏的活动。
    【法律依据】: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在城市蓝线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