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丢了怎么办?

法律援助

    房产证丢了可以补办。到房管局办理权属证书遗失登记后,即可补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永久保存。不动产登记簿损毁、灭失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原有登记资料予以重建行政区域变更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职能调整的,应当及时将不动产登记簿移交相应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一、借名买房案件腾房之前需要先办确权吗
    借名买房案件腾房之前是否需要确权要看情况。如果房屋登记并未存在错误,当事人请求确认权利归属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如果登记错误的,当事人可以请求登记机关更正或者请求法院确权。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将各类登记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任何人不得损毁不动产登记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记事项。
    第二十一条规定,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二、一个土地使用证上能办多个房产证吗
    一个土地使用证上并不能办理多个房产证。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第二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规定,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三条不动产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永久保存。不动产登记簿损毁、灭失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原有登记资料予以重建行政区域变更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职能调整的,应当及时将不动产登记簿移交相应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