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年前的通讯方式有哪些

法律援助

    二十年前的通讯方式有电报、电话、集邮票、写信、托人带口信、Email、即时通讯软件等。通讯方式属于公共电信设施,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为维护公用电信设施的安全和通讯管理秩序,依法惩治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犯罪活动,采用截断通信线路、损毁通信设备或者删除、修改、增加电信网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等手段,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救灾、抢险、防汛等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并因此贻误救助、救治、救灾、抢险等,致使人员死亡一人、重伤三人以上或者造成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2、造成二千以上不满一万用户通信中断一小时以上,或者一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不满一小时的;
    3、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网间通信全阻、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或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不满二小时或者直接影响范围不满五万的;
    4、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一日内累计二小时以上不满十二小时的;
    5、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尚未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故意毁坏尚未投入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造成财物损失,构成犯罪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