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质量标准
法律援助1、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应当符合约定标准。
《建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建筑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
建设工程合同中,合同双方会对建设工程的要求或是该建设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进行约定,工程验收的首要依据就是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如某些合同约定承包人需承诺所建工程应实现优质工程标准,此时合同约定的标准虽然较高,但双方达成合意,该标准同样应予适用。
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工程质量的约定高于国家标准的,如鲁班奖扬子杯等,只要没有其他导致合同无效的事由,该条款是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5.1.1条约定: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也即该约定有效,未达到该标准构成违约,但是如果达到了国家标准,应当认为建设工程质量合格。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招投标法》、《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等规定,中标后双方不得签署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合同,《解释二》第一条确定了实质性内容的含义及范围,其中就包括工程质量。因此,如招投标文件未要求取得相应的质量奖项,那么对于工程质量问题应按照招投标文件处理。
2、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应当符合法定标准。
《建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对建设工程勘验、设计、施工进行严格管控,在验收时,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包括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对工程验收合格所制定的标准。
3、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应当同时符合法定标准和约定标准。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正式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由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参加。其中,承包人需提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技术资料;监理单位需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勘察单位和设计单位需要提交质量检查报告;发包人需取得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燃气工程等专项验收合格文件。如果建设工程未取得这些专项验收合格证明文件,不能进行竣工验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五十二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第五十三条
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