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质量施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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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批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00-2013,自2014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0.8、6.0.6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GB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同时废止。
    1、建筑安装工程检验批的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查合格。
    (2)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2、建筑安装分项工程的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3、建筑安装分部工程的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分部工程(子分部)所含的分项工程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工程安全和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4、建筑安装单位工程的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单位工程(子单位)所含的分部工程(子分部)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工程(子单位)所含的分部工程有关工程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不合格如何处理?
    当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1、经过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评定。
    2、经过有资质的检测单位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进行验收。
    3、经过有资质的检测单位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是经过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达到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进行验收。
    4、经过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虽然改变了外型尺寸但仍能够满足安全使用功能,可以按照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验收。
    5、经过返修或加固处理的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严禁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