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草局的主要业务
法律援助林草局的主要业务具体如下:
1、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
2、组织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
3、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
4、负责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
5、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监督管理;
6、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
7、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
8、拟订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
9、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
10、指导全国森林公安工作;
11、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
12、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四十八条 公益林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下列区域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应当划定为公益林:
(一)重要江河源头汇水区域;
(二)重要江河干流及支流两岸、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三)重要湿地和重要水库周围;
(四)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的自然保护区;
(五)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防风固沙林基干林带;
(六)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
(七)未开发利用的原始林地区;
(八)需要划定的其他区域。
公益林划定涉及非国有林地的,应当与权利人签订书面协议,并给予合理补偿。
公益林进行调整的,应当经原划定机关同意,并予以公布。
国家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地方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四十九条 国家对公益林实施严格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公益林经营者对公益林中生态功能低下的疏林、残次林等低质低效林,采取林分改造、森林抚育等措施,提高公益林的质量和生态保护功能。
在符合公益林生态区位保护要求和不影响公益林生态功能的前提下,经科学论证,可以合理利用公益林林地资源和森林景观资源,适度开展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等。利用公益林开展上述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