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交货相关贸易术语

法律援助

    进口国交货的贸易术语
    1、D.A.F.,边境交货;
    2、D.E.S.,目的港船上交货;
    3、D.E.Q.,目的港码头交货;
    4、D.D.V.,未完税交货;
    5、D.D.P.,完税后交货。
    出口国交货的贸易术语
    1、E组:E.W.X.,工厂交货。
    2、F组F.C.A.,货交承运人;F.A.S.,装运港船边交货;F.O.B.,装运港船上交货。
    3、C组C.F.R.,成本加运费;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C.P.T.,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C.I.P.,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的目的地)。
    一、交付地点是否为合同履行地?
    1.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2.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没有约定的,但依法可以确定的,以法律所确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3.买卖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4.依上述方法对买卖合同的履行地点尚不能确定的,则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二、合同纠纷管辖地如何确定?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3、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4、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5、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